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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职工跳槽年终奖分三次发 肯定不合法
时间:2008年5月8日 作者:

“为了提防员工节后跳槽,我们单位的领导竟然决定,把年终奖分成3份,分三个时段发放。最后一份要拖到明年‘五一’节才发!”昨日,在汉口上班的李小姐对记者抱怨说,不知现在有什么法规能治治公司这一“无良举动”。职工抱怨:年终奖成“年中奖” 
  李小姐在建设大道一家企业做业务员。其公司的年终奖分发方案为:春节之前发一份;3月份发一份;最后一份得到“五一”节领。被员工暗地里称为“年中奖”。

  该公司负责人称,年终奖本来就是工资之外的额外奖励,公司如此安排也实属不得已。主要是为了考验员工的忠诚度,避免员工拿到年终奖就擅自跳槽。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种靠晚发年终奖“留人”的企业还不少。在汉阳一公司打工的林先生也说,他们单位的年终奖发放时间已延至今年4月份。员工胆敢提前走人,数千元钱就立马泡汤。劳动部门:如此“留人”不合法

  大多数职工认为,年终奖也是职工劳动所得,“年终奖如果不在年终发,实在有些不讲道理”。

  对此,省劳动厅工资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年终奖一般是单位根据去年全年的经济效益和员工业绩发放的一次性奖励。国家劳动法规中,对年终奖发放时间、数额、方式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由企业与员工协商,并以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不过,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如果单位有年终奖发放,而员工在过去一年确实付出了正常劳动,即使员工今年在年终奖发放前辞职,企业仍然不能搞“人走奖无”,否则,职工可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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